交易商协会:发行人及承销机构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6月1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交易及承通知。通知明确,商协发行人、行人销机先约行利向上一路网承销机构(包括主承销商和承销商)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发行承销,得事定债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交易及承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商协不得以“返费”等手段扭曲市场价格,行人销机先约行利不得以代持、得事定债互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交易及承
通知提出,商协主承销商应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人销机先约行利向上一路网不得将包销变相作为主动投资争揽客户的得事定债手段。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交易及承程序合规,商协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行人销机先约行利方式确定余额包销利率。余额包销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通知明确,承销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发行人、承销机构应按照商业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应拒绝支付或拖欠费用。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自融”,不得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非市场化发行等违法违规活动。承销机构投资债券的,应确保债券发行承销与投资等业务条线相互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此外,通知明确,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自律管理,定期监测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情况,并进行市场评价。对违反相关自律规则及本通知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违规情形予以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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